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,仍按照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5]165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不予退税。
其中,有关成本利润方面的规定是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,但不可低于10%。此外,财税(2008)92号文亦清楚列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:即征即退税额=嵌入式软件销售额×17% -嵌入式软件销售额×3%。
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:立即退税=本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缴的增值税-本期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×3%。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支付的增值税=当前嵌入式软件产品营业税额-当前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从进项税额中扣除。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当期销售税值=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×13%。
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1]100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:从2011年1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,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%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。
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,则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两部委通知同时指出,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,仍按照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规定,不予退税。